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國旗護衛隊章程

第一條 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國旗護衛隊是學院負責升、降國旗以及護衛國旗尊嚴的學生社團組織。
第二條 國旗護衛隊的任務是升、降和護衛國旗,執行重大活動的禮儀、執勤以及學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國旗護衛隊的宗旨是護衛國旗尊嚴,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第四條 國旗護衛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二名,組長三名,隊員若干名。隊長、副隊長、組長組成國旗護衛隊隊委會。
第五條 主要職責
隊長:全面負責國旗護衛隊工作,制定國旗護衛隊訓練計劃;
副隊長:負責隊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總結、活動策劃及隊員考勤工作;
組長:負責執勤、訓練、后勤,配合隊長和副隊長開展工作。
第六條 國旗護衛隊隊員選拔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情感和較高的政治素養;
(二)熱愛祖國,國旗至上,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三)嚴格遵守國旗護衛隊的各項規章制度,有吃苦耐勞精神和較強的責任感;
(四)模范遵守校紀校規,服從意識較強,無嚴重違紀行為發生;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體型勻稱,動作協調,身高175—185厘米;
(六)獲“軍訓隊列標兵”榮譽稱號者優先。
第七條 國旗護衛隊隊員選拔程序:
(一)宣傳發動:在每屆新生軍訓結束前一周內,由國旗護衛隊負責在學生中進行宣傳發動,各區隊積極組織學生報名;
(二)申請選拔:志愿加入國旗護衛隊的學生,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由國旗護衛隊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選拔;
(三)組織訓練:經初審合格者,由國旗護衛隊組織進行隊列訓練;
(四)考察考核:加入國旗護衛隊的學生訓練考察期為一年;
(五)上報任命:考察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上報學生處任命。
第八條 新隊員必須面向國旗宣誓:
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國旗護衛隊,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自覺接受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愛國主義情感,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遵守紀律,絕對服從命令,心系國旗,愛黨愛國,團結奉獻,艱苦奮斗,完善自我,
率先垂范,爭做一名優秀的國旗衛士。
第九條 隊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要求和學院規定時間升、降國旗。
第十條 隊員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執行國旗護衛隊決議并認真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隊員在訓練中要絕對服從紀律,認真、刻苦訓練,努力提高自身隊列素質。
第十二條 升、降國旗時,隊員應按時參加,做到文明執勤,大膽糾正。
第十三條 自覺愛惜國旗護衛隊裝備,未經允許嚴禁將物品借與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訓練期間教官應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為新隊員做好榜樣。
第十五條 對于新隊員的訓練,要嚴格把關,層層篩選,以隊列動作過硬為標準。
第十六條 國旗護衛隊在升、降國旗時,必須著常服,佩戴相關標志。
第十七條 隊員在訓練時,必須統一著裝。
第十八條 國旗護衛隊隊員不得違反學院學生警容風紀相關規定,儀容儀表應是全院學生的表率。
第十九條 隊員在任期內,不得無故離隊,如有特殊情況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處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退隊。
第二十條 請病、事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隊長請假,請假累計超過五次的,報隊委備案。執勤無故缺勤三次的給予警告,缺勤五次,報學生處主管領導同意后收回任命書。
第二十一條 接受升、降國旗任務后,除對新隊員負責訓練外,每周日、周四組織所有隊員進行訓練。訓練期間不得無故缺勤,否則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凡在升、降國旗執勤時,遇到學生鬧事、不遵守會場紀律等侵犯國旗尊嚴,不聽勸阻和不配合工作,態度惡劣的,護衛隊員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帶離現場,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旗護衛隊每學年對在各項活動中表現優秀的隊員,推薦學生處評選“學生社團先進個人”。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參加訓練的,勸其退隊。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院學生警務化管理規定及校紀校規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