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推進學生素質教育和學風建設,培養合格的高素質公安應用型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學院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于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生處審核,主管院領導批準,辦理入學手續。審核不合格或不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未經請假或無正當事由逾期兩周不注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二、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
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歸入本人檔案,另兩份由學院教務處和相關系部分別
存檔。經補考及格的課程,加蓋“補考及格”印章。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撕统煽冊u定按學院《學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生警務化管理規定》、《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生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和《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生操行考核辦法》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一般一學年進行一次,畢業時,再對學生進行全面總結和鑒定。畢業鑒定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者,應當在考核前提出申請,經學生處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按實際成績登載。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考試不及格和緩考的課程,按規定安排補考和緩考。補考和緩考在下一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教務處統一組織進行。補考仍有不及格課程者,尚未達到留級條件的,畢業前可再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
選修課不能緩考,也不安排補考,凡未參加考試者該門課程按不及格記入成績。
第十條 不按規定辦理緩考手續而缺考的,一律按曠考論處。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參加補考,并記入留級和退學課程門數。經本人申請,視本人表現,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準參加補考,并記入留級和退學課程門數,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對考試違紀或者作弊的學生,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升級、試讀、末位調整與留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一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院規定補考,經過補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轉為試讀生:
?。ㄒ唬┮粚W年累計仍有兩門考試課程不及格者;
?。ǘ┮粚W年累計仍有一門考試課程和兩門考查課程不及格者;
?。ㄈ┮粚W年累計仍有三門考查課程不及格者;
一年后對不及格課程進行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考試課或兩門考查課不及格者,予以留級;經過補考,一學年累計有三門考試課程或四門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者,直接留級。
下一屆沒有招生的專業,如有學生達到留級條件,可轉留至其他專業學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跟班試讀和留級一次。
第十六條 學生留級后,對已學過的課程,除德育、警體、計算機課程和專業實習、畢業論文外,其他課程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者,由本人申請,學生處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免考。
第十七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ㄒ唬┮婚T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應按每學期一門課程計算;
?。ǘ┓步虒W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內容,如單獨進行考核時,均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八條 學院每學期根據在校學生的德、智、體綜合考核成績排名,按區隊人數2%的比例,對排名列后的學生給予末位調整警告,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以上受到末位調整警告的,予以留級。綜合成績=學期所有課程平均成績×60%+學期操行分×40%。
四、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的規定申請轉學或轉專業。學生轉學或轉專業由學生處審核,學院批準。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后,如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或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或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經學院批準,可以轉專業。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向學院提出轉學申請,學院確認事實后應予同意。
轉學的學生,必須收回其警服、警用標志、公安業務教材和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及物品。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的;
?。ǘ┯烧猩鷷r所在地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ㄈ┯傻蛯W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ㄋ模柰藢W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五、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ㄒ唬┮騻〗涐t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該學期總計劃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嚴重傳染性疾病,必須休學);
?。ǘ└鶕记?,一學期病假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計劃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ㄈ┮粚W期病假連續缺課超過一個月者;
?。ㄋ模┮蚰撤N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二級甲等以上或學院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學生處審核同意后,報學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院可出具休學證明,證明休學期限和復學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期間學生退役后返回學校,可申請入學繼續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只能休學一次,期限為一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九條 患病休學學生,其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W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申請復學,同時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關于本人思想表現的證明及當地公安派出所政審證明,經學生處審查并組織到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休學期滿,兩周后仍不申請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ǘW生復學后,編入本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復學時該年級原專業沒有學生,經本人申請,可轉入同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ㄈ蛯W學生已學過的課程,除德育課、警體課、計算機課外,其它課程成績在及格以上的可以申請免修。
六、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ㄒ唬┙涍^補考,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達到五門考試課程不及格或考試、考查課程累計達到六門以上不及格的;
?。ǘ┝艏壓罂荚囉诌_到留級條件的;
?。ㄈ┓闲輰W條件,經學院動員而拒不休學的;
?。ㄋ模┬輰W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ㄎ澹┏^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凑埣匐x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ㄆ撸┙泴W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ò耍┍救松暾埻藢W的。
第三十二條 對學院要求學生退學的處理由學生處提出意見,主管院領導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學生處提出意見,主管院領導審核后,由院長審批。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所作的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ν藢W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ǘ┩藢W的學生,必須收回其警服、警用標志、公安業務教材和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及物品,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ㄈ┩藢W的學生本學年在校時間未超過一學期者,可退給一學期的學費。
七、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有下列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情況之一者,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ㄒ唬┚w課、德育課、畢業實習、論文答辯和計算機考試未通過者;
?。ǘ┙泴W業期滿前的最后一次補考仍有一門必修課程未及格者;
?。ㄈ┦艿教幏治唇獬?;
?。ㄋ模┙逃亢凸膊恳幎ǖ钠渌荒墚厴I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發給結業證書的學生,結業后一年內本人可以申請補考,補考及格后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高教處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條 學院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八、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院、省和國家有關部門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警體訓練、公安工作見習、畢業實習和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記功、嘉獎、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者其它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通報表揚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對學生記功和嘉獎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其它獎勵按學院相關評獎辦法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ㄒ唬┚?;
?。ǘ﹪乐鼐?;
?。ㄈ┯涍^;
?。ㄋ模┝粜2炜?;
?。ㄎ澹╅_除學籍。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學生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九、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生效后,學院以前制定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或者重復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